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
日期:2015-07-26 05:14:4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45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发办〔2013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关于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含中央部委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高校预算、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公开内容
  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省、市属公办高校公开的年度预决算原则上应包括收支预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收入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收支决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收入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7)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8),所有公开科目均须细化至项级科目。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公开时间
  省、市属各公办高校应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应在预算、决算经董事会(理事会)等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公开方式
  各高校除采取学校年鉴、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外,均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
  三、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建立申请公开受理机制
  各高校要抓紧建立财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建立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要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教育厅将定期开展对全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将把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高校监察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工作
  各高校应制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并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责任考核内容。
  ()严格责任追究
  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方法和组织实施,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释疑解惑的原则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高校,我厅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我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请各高校在12月底前将本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江苏省教育厅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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