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6]11号
日期:2016-03-28 09:46:5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85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拓展公务卡结算范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对公务卡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财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省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公务卡制度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本意见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好本部门(单位)公务卡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推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规范公务卡标准。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均应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并使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卡片正面右上方分别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或“公务卡”,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不符合规范的预算单位要抓紧组织重新办卡,发卡行将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健全公务卡结算体系,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选择我省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单位公务卡是一种由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办理和持有,以单位作为还款责任主体,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信用卡。试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加强个人公务卡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在职职工办理个人公务卡,一人一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扎口组织申办,并做好个人公务卡基本信息登记和日常申办、变更、核销等管理工作,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

  (四)明确公务卡结算范围。省级预算单位的支付事项中,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属《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应使用单位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逐步取消单位借记卡。省级现行的从单位借记卡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公务卡的做法不符合规范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也易造成部分单位通过单位借记卡实有资金账户虚列、转移财政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革,逐步取消单位借记卡,将报销资金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化系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转入相应的个人公务卡。

  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工行的省级预算单位于20163月底前取消单位借记卡,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建行的省级预算单位于20166月底前取消单位借记卡。各相关单位应按预算单位账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单位借记卡专用存款账户撤销手续。销户前单位借记卡账户资金余额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退回至国库。

  三、加强公务卡改革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一)完善公务卡使用结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务卡支付、报销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各预算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确保本单位公务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提升公务卡支付结算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推进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报销便捷性。代理银行和银联江苏分公司要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及时向预算单位发送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效防范公务卡安全风险。

  (三)加强公务卡业务动态监控工作。按照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将公务卡支付和结算信息全面纳入动态监控范围,重点监控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八项规定”等的公务支出,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公务消费行为合规、透明。

  四、改善公务卡使用环境,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一)加强宣传培训。省级各预算单位要做好公务卡申办、更换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卡持卡人明确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单位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流程,为省级规范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提高发卡行服务质量。各发卡银行要加强与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时不断优化公务卡办理与使用的相关服务,促进用卡率提升。

  (三)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各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提高特约商户普及率,改善中小城市、中小商户的刷卡受理条件,为公务卡的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公务卡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省财政厅                       人行南京分行

                                                               201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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