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财(2003)5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解决教职工探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教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需由对方出具本年度未探亲证明)。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第四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原则上只报直达车票)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有效票据按实报销(乘长途汽车卧铺的,按同等距离的直达火车硬席票价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订票费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轮船并必须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住宿费发票在40元标准内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低于40元时按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二项总额)30%以内的,由教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补助费。
第六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游览、参观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及探亲路费的规定(常工职院财[200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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