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4-17 16:09:5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47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促进我院重点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款经费;

(二)学校配套建设经费:按总建设经费的50%的计划配套,分两年配给。

(三)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其它投入资金。

第四条 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专业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机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核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审核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核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领导小组授权以下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支持的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学院重点专业建设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划拨,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二)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系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三)各专业建设小组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数字化校园建设、适于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其它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四)人事处协助专业建设小组引进、聘任和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1、与专业和课程建设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院长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账时须提供调研报告或会议总结。

    2、购买专业与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3、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

    4、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开发相关费用。

    5、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6、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7、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

    8、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

    9、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二)用于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

    1、校内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启动费(或资助费),参加国内、外学习费用(含学术性会议),培训费,差旅费,购置专业图书(软件),证书费,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

    2、教师下企业实习的交通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3、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费,专家讲座(咨询)费等。

    4、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国外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

(三)用于实训实习条件改善、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5、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6、学生实习实训考证、评价发生的费用。

    7、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央财专项资金总额的50%

(四)、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

    1、技术研发启动费,按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定执行。

    2、合作办学的培训教师费用。

    3、合作办学中的培养学生费用。

    4、与社会服务有关差旅费等。

    5、合作办学派遣教师到对口支援单位挂职等发生的交通补贴支出。

    6、培训资料费、外聘教师讲课费等。

    7、各种协作会议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五)用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

(六)用于与重点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

    1、专项资金中学院配套部分计提2%作为项目管理费,可以用于支付与重点专业建设相关的招待、办公用品等管理费用。中央财政资金严禁开支招待费。

    2、未经学院批准的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3、不属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

    4、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

第八条 各专业建设部门根据预算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经费计划,严格按进度使用专项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学院财务部门根据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账手续,审计机构监控经费的使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实施竣工验收时,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经费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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