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和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会计人员积累经验,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内部牵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财务机构所有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并正从事学院会计岗位工作的财务人员。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一般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 财务人员的轮岗以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交叉轮岗。
第三条 学院所属各级财务机构所在单位应为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提供业务培训、办公等必要条件。
第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的形式包括:财务处内部的会计人员轮岗以及经学校同意设置的财务处内设机构负责人轮岗。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原则上同一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任聘期,每任聘期依学校教职工聘任年限为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几项工作:
(一) 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前,原岗位工作应及时处理完毕;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列明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印鉴、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四) 及时对轮岗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 特殊事项应根据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求,配合接受人共同处理未竟事宜。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换岗。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