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5-12-10 15:10:0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409

                             常工职院财〔20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学院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范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为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制,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查合格并报院长批准。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应当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处应根据财务管理业务需要,合理进行岗位分工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按照管理要求适时进行岗位轮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学院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学院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并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学院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学院下达的预算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预算单位,财务处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和调整按照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各预算单位应按财务处的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对全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为学院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处委托有关经办单位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组织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书面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初审并报院领导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组织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院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再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单位未经允许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使用的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或印制,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经批准的代收单位可以到财务处借用,收据借出一个月内或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结账缴款。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均属非法行为。凡借用他人账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均属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需借用空白收据等,应指定专人直接向财务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院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学院定期对各预算单位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各项购置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物资采购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使用经费时,应按照经费支出审批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如需经财务处收、付款的,一律不得用现金往来,只能内部转账;从外单位购进物资,必须持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票据,需使用非正式票据报销时,经办人须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教育厅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报销凭证或单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作报销凭证;若因遗失确实无法重新获取有关证明的,须由当事人书面详细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或经费项目审批人)、证明人、验收人共同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处长签署意见,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需将合同副本交财务处一份备案。无备案合同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财务处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账,保证账账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十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往来账款及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往来款项是学院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年终必须将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账薄一并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对应收未收的长期挂账往来款项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借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凡因公出差或零星购物在财务部门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当次出差返校后或购物任务完成后及时凭据报账结算,余款全部交还,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在规定期限内不来结算的,个人所借现金将在工薪中扣还,银行转账支付的,在所列项目经费中扣减。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批准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学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院长为首,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资产处理意见、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  院属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物资管理部门参加,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由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移交,财务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应注重绩效分析,年终决算时还应当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前一年学院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的财务状况。定期向省教育厅财务处上报学院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与财务资料;年终决算报表按省教育厅财务处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财务处对全院的经费管理行使稽查职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按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收入、优惠款、手续费或管理费等,必须全部上缴财务处,然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否则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七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学院校办产业等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的企业财务制度;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工职院[2013]35号)同时废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常工职院财[201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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