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财〔2015〕6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收费,加强票据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原学院《学院行政事业票据管理办法(暂行)》(常工职院财[2005]2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往来结算、暂收、代收、分摊费用等经济活动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学院的各类票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一、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如:学生学费、学生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
(二)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接受自愿捐赠时使用。
(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结算暂存、暂付款项、代办款项等。
(四)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五)学院票据主要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学校科研、出租、对外培训等由财务处负责代开各类税务发票。
(六)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收据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结算及院内单位对个人的结算。
二、票据购领
(一)学院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依据收费项目文件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购买、印制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印、自购其他票据。
(二)票据原则上由学院财务处人员领用和开具。各部门确因需要使用票据,应由票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指定专人到财务处登记领取。
(三)领用票据采取“上次核销不清,下次不得领用”的原则,经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对旧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并领用新的票据。
(四)领用的票据在办理完收款业务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销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确实不能在半年内核销,须到财务处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三、票据使用的规范
(一)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票据。票据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出具票据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一次复写,全部联次的内容必须填写一致,要素齐全。
(三)票据各栏的内容要填写完整。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随意更改。更改金额的票据为无效票据。填错的票据应加盖或填写“作废”字样,全部交回财务处。各单位开出票据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公款私存,违者追究责任。
(四)收款后发生退款的,在收回原票据(收据联)后办理退款手续。
四、票据管理
(一)财务处指定专人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从财政部门统一购买、印制票据,具体管理学院各类票据。
(二)全院各种票据均由财务处专人管理。购入和印制的票据应由经办人和验收人核对数量、编码、登记入帐,收据联上加盖“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
(三)学院财务处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记录各单位领用票据的时间、册号、数量、领用人、交还日期等情况,并负责定期向财政等部门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定期核查学院各单位领用票据情况。
(四)学院各单位领用的空白票据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向院财务处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丢失票据造成损失的,由丢失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各单位之间不得互相串用票据,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六)各单位不得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所有收费种类和标准必须经财务处审批。
(七)所有空白票据、票据存根由财务处集中妥善保管,数量必须与发放签名本上的数量一致,编码相符。票据存根的保留年限为3-5年,到期销毁程序与其它会计档案相同。
(八)对违反国家和学院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和个人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院内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单位,其票据的购领、使用、管理,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院行政事业票据管理办法(暂行)》(常工职院财[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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