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28 08:37:4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456

                                                           常工职院财[2014]42号

根据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原《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常州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公务出差审批流程,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地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学校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规定。

(一)因公出差借支及报销差旅费,按支出审批权限由费用归口部门(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的经费开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三)部门(项目)因提供有偿服务或其他创收活动及进行课题调研出差,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在部门创收或其他收入及课题经费中列支,不得占用行政包干经费。 

(四)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假期顺延)。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在相关票据上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销单后还应附经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校级以上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和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座)要从严控制。确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原因需要乘坐的,二级学院人员超出乘坐标准交通工具的费用,从部门创收收入中列支。职能部门人员乘坐飞机或软卧(座)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凭据报销,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或软卧(座)的,差额部分自理。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可以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费报销执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执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分地区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不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凭审批单和住宿票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按实列支、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六章的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学校派车出差,不给予补助。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只报销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如果食宿要求自理的,培训、会议时间10天(含10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报销,超过10天部分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5元报销,住宿费凭票按实报销(原则上不超过相应差旅住宿标准的1/2),报销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凭培训通知和有效票据报销。参加常州市内组织的培训班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没有收取培训、会议费的可以按常规出差处理,以后不接受单独的培训和会议费发票报销。

第二十条  教职工离开常州市到有关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无相关文件说明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带学生参加实(见)习,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出差住宿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到外地基层单位带学生参加实(见)习,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补助费为50/?天,只报销往返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入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凡属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经人事处审定,其到校报到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集装箱托运费用可根据引进时确定的方式报销。

工作人员调入工作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入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引进教师的质量,由人事处正式通知前来面试的引进对象,面试后被录用者来我校报到时,可报销面试往返差旅费;未被录用者,其面试来校单程差旅费的报销由人事处确定。订票手续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附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人事处同意的教职工个人学历或职称提高等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行,学校原制定的差旅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xlsx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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