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0-09-24 19:05:52  发布人:8000000582  浏览量:2292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常工职院财〔2020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  学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等类。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学历教育对象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公寓用品费、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等。

一)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应全部抵充学生教材费。使用学校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教材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二)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军训服装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标准由学校代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收取。

(五)公寓用品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可收取公寓用品代收费。代办公寓用品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办公寓用品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自行购买,不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六)代收报名及考试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各类考试的报名及考试费,由学校统一代收。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或社会组织、公众提供的由其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相关费用。如上机上网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资料制作和复印费、汽车停车费、实验室对外服务、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法定培训收费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代收费标准凡省、市有规定的,按省、市规定执行;省、市未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定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场地租赁、仪器设备租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合作收入等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进行收费审核,核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检查。未经许可,任何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须符合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公示。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奖补政策还要在《招生简章》、《新生报到须知》上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或由财务处委托的相关部门收取,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收到费用时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和监管。科研、培训、出租资产要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由财务处负责代开各类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财务处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上交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十条  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学费;老生应在开学前缴清本学年学费。学生须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

第二十一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法缴清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工部门应及时将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提交财务处,以便进行学费扣缴结算与退费。

第二十二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办妥以下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的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和学工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财务处。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  凡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故意欠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四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转出等离校的,本人须持学校开出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实行责任制,二级学院要督促学生按时交费。对未按时缴费的学生给予注册、登记成绩或给予毕业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二十六  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因外出实习不住校的,学校不收取实习期间的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费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实际就读年限缴纳学费、住宿费,延期毕业的按学期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条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加收住宿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退学等,必须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级,必须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留级手续,并按新到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转学入校的学生,按所到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缴纳,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缴纳。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已缴纳本学年原专业学杂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部门应负责将学生数据、学籍变动、教材费结算等信息在变动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版数据)通知财务处,以便更新信息、调整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及时、数据准确;学工等相关部门须及时提供公寓物品、军训服装等招标价格。后勤部门应在新生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提供新生住宿情况,财务处负责对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调整变动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后勤部门应在一周内将调整信息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数据)通知财务处,以保证学生住宿费应收尽收。学生申请办理住宿调整,必须先结清住宿费差额部分,并凭财务结算票据方可安排入住。学生私自调换宿舍,学校不予调整住宿费。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常工职院财[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交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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