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常工职院财〔202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培训费、应收取的垫付款项等。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通知和监督相关单位收回和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明确催收责任人,对逾期没有收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第八条 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各部门应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预付账款挂账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可拒绝支付该部门同类性质的预付款项和暂停预付账款所属项目用款,情节严重的,财务部门可暂停该部门公用经费用款,直至已付预付账款结账完毕。
第九条 其他应收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预借款项时,应列明所借款项用途。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长期公派出国人员预借的培训,须在回国1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财务部门可暂停该借款人用款,扣减出差补贴,情节严重的,可暂缓发放其月度绩效和岗位绩效,直至预借款核销。如涉嫌挪用公款,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应收款项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经办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结账手续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监管及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出人员、退休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的离校手续时,应对其在校期间的借款进行清查。如发现存在未核销暂借款的,应督促其核销后方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管理的需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派专人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账款,有关部门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应凭合同或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后经办人凭合同或协议以及财务部门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应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财务部门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核销。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在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货物和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经相关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特别是对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部门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十七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需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和核销: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账款,由责任人或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确认,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二十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核销的应收及预收款项应当在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转列学校收入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以后如经办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后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借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