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4-09-02 16:50:3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650

          常工职院财(20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确保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结合本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教法》、《会计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是学院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组织协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管理、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法对本院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职权,又必须按规定承担其相应的经济责任。本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学院院长,各分管院领导,财务处长,各系、部、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及学院经济实体的行政第一责任人。本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经济责任人在学院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经济责任内容

第五条 在学院党政领导直接领导下,学院成立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分解下达并组织实施责任目标,使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制订学院的重要经济政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确立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审议学院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学院的预算建议方案;审查学院的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学院财经工作的透明度,对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信贷以及未纳入学院预算的特殊、大额财务支出等,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

(四)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逐步完善各级领导离任审计制度;研究解决并整改学院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五) 对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部门和经济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院长在经济活动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各项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积极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领导成员及各部门经济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经常检查和了解学校各级领导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解决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督促和整改。

(三) 统一指挥全院财经工作的实施,负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负责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本学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 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负责审定学院财务报表和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并在报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表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五)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级会计人员在正确执行《会计法》过程中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六) 负责审定学院各项重大支出项目、未纳入预算的大额财务开支、对外投资、信贷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以上经济事项必须进行科学、严密的可靠性论证,集思广益,并由分管院领导按规定程序送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后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的方案须经院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施行,以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 负责审批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八)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九)学院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需学院领导审批的重大支出项目以及财经政策、制度制定与变更,必须经院审批。

(十)根据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要求,审批或审议有关超预算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要求编制超出学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不把有专门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等视为学自有资金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提高学的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分解和下达各部门创收收入上缴学院指标(如院办产业、院内后勤部门、院内各服务中心),力争实现学校年度收入增长目标。

(十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参与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审议院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方案。

(十四)负责对学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具备领导干部必需的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 各分管院领导在学经济活动工作中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协助院长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

(二) 加强对分管责任范围内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分管部门对学院财经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敦促整改,督促分管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办理,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 对预算范围内的院领导经费使用负责,按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要求,负责审批分配切块给所分管部门使用的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的学院经费的有关开支,随时掌握分管部门的学院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 分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产业处)的院领导,应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审批程序,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应配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对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 分管院办产业的院领导,负责清理院办产业,进一步明确学院与院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六)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学院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财务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财务处长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包括财务收支的组织与报批、日常会计核算、会计数据信息处理、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 根据国家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院内财经政策,组织编写和拟定适合学院具体实际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学院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贯彻执行。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做好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合理分配好学院各项支出的预算指标,不编制超出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根据实际提出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 负责监督和控制学院财务预算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坚决制止“小金库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学预算,控制无预算及改变经费用途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及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严格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流失,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五) 严格执行学院“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金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管理学各项财务会计事项和学资金。

(六) 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调度学院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随时掌握和控制预算支出指标;负责学院会计信息的处理,及时编报学院的各种财务报告,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为学院领导决策事业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依据。

(七) 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项目,做到帐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八) 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合同、担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后勤改革等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议。

(九) 负责组织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订报批工作;制止和杜绝院内乱收费现象,层层落实,经常进行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院内各部门使用票据的合法性,严禁院内各单位使用自制或自行购买的各种收费收据擅自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管理学各项收费收入,并经常加以检查,发现违规的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

(十) 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院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一)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切实抓好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各级主管财务领导和各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权限制度。

(十二)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负责提请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系、部、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及学院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学院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 负责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纪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增强本级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意识;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符合国家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本部门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经济业务;支持基层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忠于职守。

(三) 按学院有关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学院分解下达的预算项目经费,有计划、有侧重地按学院事业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铺张,不浪费,不审批超预算和改变经费用途的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 负责审批本级经济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严格遵守国家、学院及本部门的有关财务制度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五) 实行本级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 负责本部门使用保管的学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 负责督促将本部门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坚决制止本部门擅自收费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八) 每年负责以书面形式将本级财经工作情况向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长汇报。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长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执行学院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监督;参与编制财务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抵制和杜绝“小金库行为;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定期与学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目,保证实相符;负责流动资金管理,有关印鉴和重要票据实行分人保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负责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纪委、监审处等有关人员成立经济责任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考核小组,对学校所属部门的行政领导班子及经济责任人在经济责任制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部门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写出考核报告,针对考核情况,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本级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对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及追究有关纪律责任:

(一) 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部门经济活动混乱的。

(二) 对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法执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

(三) 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资财的。

(四) 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 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 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四) 接到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揭发信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行政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处、工会、团委及学院经济实体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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