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转账结算办理规程
日期:2006-10-17 18:46:2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678

    为做好银行转帐结算工作,根据财务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规程。

一、超越现金使用范围时,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含1000元以下必须由银行转账结算的款项)。

二、银行转帐结算时,在同城和票据交换地区采用转账支票结算,异地结算采用汇付形式,异地汇付由银行出纳直接办理汇付手续。

三、支票及汇票签发时须按号码进行连续编号登记,领用人须签字。

四、银行转账结算时,按照学院审批制度要求,由银行出纳核查金额和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财务处负责人的资金安排情况签发支付。

五、预付货款及预付其它款项时,需填写“借用转账支票申请单”,所预支款项应及时报账结算,超过二周未结算的,需说明原因。

六、各单位(或部门)缴纳支票或汇票时,财务开具收据给缴款人。

七、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障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八、银行出纳必须配合会计科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转帐结算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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