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日期:2015-12-09 18:09:4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秩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平等性原则:约束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三)系统性原则:涵盖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牵制性原则: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五)合理性原则: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谨慎性原则:强化校内约束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机构岗位设置、货币资金、会计核算程序、工资助学金核算程序、会计电算化、内部审计控制。 

第三章 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遵守第三条各原则,做到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 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 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 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八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收入现金要认真验证货币真伪,误收假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全校核算单位统一在学校计财处资金管理科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二)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稽核人员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稽核。未达账项金额要及时核实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条 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银行票据必须与会计核算科填写的付款通知书注明的收款单位等信息一致,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五)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五章 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批准程序控制 

(一)批准的层次,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保证各管理层有权有责,互相监督与控制。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二)每笔经济业务,在手续上必须做到: 

1、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2、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3、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控制 

(一)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二)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以备追溯责任。 

)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控制 

(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与资金管理科对账,保持一致,月底编制银行对账单。 

(二)会计核算科科长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控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及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控制 

(一)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二)会计核算科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六章 工资、助学金核算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资核算控制 

每月工资发放汇总表必须与工资台账相关数字一致,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找原因予以更正,未查明原因不能发放工资,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助学金发放核算控制 

对学生处提供的各类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和明细表要认真审核,并准确核对学生人数、开支标准。如有疑义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找原因予以改正,保证助学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工资、助学金发放完毕,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发放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随记账凭证装订存档。 

章 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帐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第八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内部的经济活动,客观地进行审核和稽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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