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日期:2015-12-09 18:08:3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35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报账前应将原始单据分类汇总、粘贴,在预算指标内的应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字,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到资产处办理登记,凭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单位经费本到核算科领取现金或支票。

第三条  未纳入预算的开支项目,原则上不予报销。但重大、特殊的财务开支项目要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薄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五条  科目汇总表的财务处理程序是:

(一)根据原始凭证登记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逐笔登记明细账。

(四)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填制科目汇总表。

(五)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六)月终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以及各种明账余额合计数,与总账有关的余额核对相符。

(七)月终季末根据总账和各明细账的记录编制月报和会计报表。

第六条  办理收款业务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是:

(一)收取现金:各单位、各部门经办人员或交款人员到财务处交现金时,原始凭证应由负责审核人员审核后,交制单人员填制发票(收据),同时填制“收款凭证”,再交给出纳人员收款。

(二)收取支票:原始凭证经审核后,出纳人员根据审核人员填制的发票应收的金额,填写对方的支票同时填制记账单送存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盖章后的进账单回单联同发票一起交制单人员,附在有关凭证填制收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三)汇兑收款:制单人员根据从开户银行取回的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

第七条  办理付款业务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是:

(一)财务处应严格执行计划,控制支出,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有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专项开支计划报告,方能开支。

(二)预借现金:职工出差、探亲和零星采购需要预借现金时,借款单应有经办人员签字、本部门领导签名及财务处负责人同意签名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零星采购预借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三)审核报销:经手人填制的“费用报销单”应附齐原始凭证和附件,不齐全的不能报销。原始凭证经审核人员审核,并注明费用应列入账户和签名后,交制单人员填制付款凭证,再交出纳人员付款或结算。使用支票付款的应将支票存根附在“费用报销单”上,交制单人员填制“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四)通过开户银行收款、付款的记账凭证,由制单人员填制后,交出纳人员登记日记账,再转交登记明细账人员登记明细账。

第八条  银行收付款原始凭证的传递是: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的内容,包括在银行账户中存取现金和转账收付等业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付现金,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使用支票结算后,经办人员必须在五天之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以便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支票付款期限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不得更改,签发人应该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和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为了准确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及时向决策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按照财政部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报表的具体情况,就会计报表的编制,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编制报表之前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1、认真清理债权债务,作好对账和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证、账账、账物”三相符。

2、应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结清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也不得先编会计报表后结账。

3、银行存款余额必须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才能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如果金额不符,应通过未达账项调节表调平。

(二)会计报表必须完整。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进行编制,各项指标及补充资料应填列齐全,报表单位名称、报送日期应写清楚。

(三)会计报表应准确、真实,不得以估计数代替实际数,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报表数字。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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