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差旅费报销的补充细则
日期:2021-12-14 20:03:48  发布人:8000000582  浏览量:3024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明确差旅费报销中的具体细则,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常工职院财〔201442号)、《学院日常财务报销注意细则》的基础上,作以下补充。

一、差旅费是学校工作人员因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以及行政管理等公务活动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常驻地指常州市区,不包括金坛、溧阳等远郊区县。工作人员包含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外聘人员。

以常州以外地区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事出有因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如连续不间断出差,分段确定出差目的地。出差人员出差途中各段行程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且与学校公务相关。

二、住宿费发票应严格按照学校报销管理规定,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应由住宿提供方提供住宿清单并盖章予以补充确认。

三、飞机票应通过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购买。购票人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票价应不高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报销时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出行日期同一班次机票价格的截图。

报销飞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行程单和登机牌。

四、对难以取得完整交通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报销一天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由外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的,凭承担方提供的有效证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乘坐顺风车(非营运)而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住宿费和给予标准内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四)火车票、飞机票等城市间交通票据遗失,需提供订票记录、行程单、支付记录等佐证材料,作为附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遗失票据报销后如果再次找到,需及时补交财务处,不得重复报销。

五、出差人员因出差活动确需自驾车或者自行租车前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凭租车费、汽油(柴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票据可按不高于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自驾车或者自行租车出差的,其所附汽油(柴油)费票据必须为出差期间和出差前后一周内的加油发票。

由于自驾车或者自行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等,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六、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天)。

七、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餐费等,按学校接待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当次差旅费用同时报销,并扣除出差期间当日伙食补助费。

本补充细则从202211日开始执行。

                                            

财务处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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